(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隨著人們對健康生活、科學保健的重視,按摩理療也成為人們緩解身體不適的新選擇,然而,若在按摩理療后,病情加重致殘,那么理療店該承擔責任嗎?近日,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按摩理療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趙某因頸椎不適,到親戚經營的社旗某養生保健館進行頸部保健按摩,按摩后,趙某回到家中。當天晚上,趙某出現脖子劇痛,渾身無力,四肢失去知覺等癥狀,到南陽某醫院住院治療44天,出院診斷為脊髓壓迫癥、硬脊膜外血腫,脊髓型頸椎病、頸椎失穩。后趙某又兩次在社旗某醫院住院治療77天。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趙某將該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該養生保健館則認為,趙某免費接受完按摩后離開,其在理療前自身就頸椎不適,該館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健康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趙某因頸椎不適前往被告社旗某養生保健館進行按摩,按摩結束當晚出現了頸椎疼痛的現象。根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趙某的四肢癱構成五級傷殘;趙某所患硬脊膜外血腫、并發脊髓壓迫癥的原因,應在自身存在硬脊膜外血管疾患的基礎上,與理療加重原發疾患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確定此次事故由被告社旗某養生保健館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社旗某養生保健館限期內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23.24萬元。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公眾越來越注重自身健康,隨之而來出現各種各樣的按摩店、養生館等養生保健機構,推拿、針灸、按摩、拔罐等養生項目也成為人們放松休閑的熱門選擇。本案中,養生保健館因操作不當侵犯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應承擔侵因過錯侵權的賠償責任,消費者因自身存在一定基礎疾病仍選擇按摩養生也應按比例承擔一定責任。
本案的審理,對消費者和經營者具有一定的教育指導意義。對于消費者而言,在接受按摩養生服務時,應當選擇有資質的養生場所或正規醫療機構,并對自身基礎狀況做好合理正確的評估,當身體存在一定基礎疾病時,應審慎接受養生按摩服務。對于經營者而言,應提高安全保障意識和依法依規經營意識,加強員工專業培訓,確保員工持證上崗;同時在提供服務前應與消費者做好充分溝通,全面了解消費者的身體狀況和基礎疾病狀況,合理考量是否選擇提供按摩養生服務,并可通過簽訂風險告知書、要求消費者主動告知基礎疾病狀況等多種形式規避風險,且在服務過程中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全力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供稿:焦典范)
關鍵詞: 社旗法院免費按摩不慎致殘 孰是孰非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