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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要求越來越高,一些村鎮內的文化設施、健身器材越來越齊全,到村內文化廣場玩耍的村民也越來越多,如果在村內文化廣場受傷,責任誰來承擔?
2022年11月15日,10歲的田某和伙伴在村民委員會建設的文化廣場玩耍,文化廣場舞臺上的玻璃房頂突然爆裂,玻璃墜落后砸中田某的頭部、耳朵、肩部等部位。田某爺爺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救護電話。120到達后,將田某送往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診斷為“1.右耳部皮膚裂傷;2.右肩部軟組織損傷”,損傷的外部原因為“接觸鋒利的玻璃”,治療期間進行清創、美容縫合術,五天后,田某出院。事故發生后,田某親屬聯系了村治保主任,治保主任回復放心治療,村委會負責解決此事。但后續經多次協商,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拒絕賠償,田某法定代理人認為文化廣場玻璃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村委會作為建設者、管理者,未及時發現并維護,最終導致田某受傷,其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村委會賠償田某的各項損失。
村委會稱,在事發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時發現地面有破碎石塊,推斷玻璃破裂應為田某在玻璃屋頂下投擲石塊導致,同時根據本玻璃屋頂施工方提供的玻璃監督抽樣實驗報告,其結果均符合標準要求,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而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中,被告作為文化廣場舞臺的管理人,對案涉玻璃負有管理、維護義務,其推斷玻璃碎裂是田某投擲石頭所致,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而被告提交的《樣品描述及說明》《監督抽樣試驗報告》不足以證明其沒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原告及其監護人無法預料到在案涉地點玩耍會發生玻璃墜落致傷,且原告家人在田某受傷后及時報警并送醫治療,已盡到了監護職責,對原告的受傷并不存在過錯,故其對此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村委會賠償田某醫療費等共計4830.21元,對田某主張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生之大,最基本的不外乎衣食住行,人們對這些事物的要求,早已不再是只停留在最基本的層面上,因此越來越多的住宅小區、村鎮廣場建設了相應的配套設施,用來供居民們休閑娛樂。作為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把維護公共安全放在首位,要執行“善良管理人”標準,規范管理行為,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營造一個安全、舒適、有序的公共場所環境,讓居民能夠安心地享受公共服務帶來的便利與快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 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供稿:趙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