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推進“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定分止爭減少當事人訴累,近日,社旗縣人民法院興隆法庭通過耐心細致的判后答疑,促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達成執前和解,當事人服判息訴,主動履行部分賠償款,切實減輕了當事人訴累。
楊某承包經營冷庫生意。2023年11月1日,楊某雇傭焦某等七八名農民工為其提供裝卸貨物勞務。當日焦某與其他幾名提供勞務者接受工作任務,將貨車上的干辣椒通過專用小推車,推進冷庫內部的升降貨梯工作臺(吊盤)上,運送至冷庫二樓。當時,其中一人操控升降貨梯,焦某等四人各占電梯一角,小推車被推入工作臺時,未停放在中間位置,車把漏在工作臺運行范圍之外,在工作臺上升到二樓時,突出在外的小推車車把與冷庫二層角鐵框架發生碰撞,貨梯未能及時停止運行,因阻力過大將牽引工作臺的貨梯鋼絲繩掙斷,工作臺瞬間掉落到冷庫一層地面。焦某等四人從二米高處跌落,其中焦某等三人受傷。事故發生后,焦某等人被送往醫院治療,楊某墊付了醫療費。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焦某將楊某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原告焦某申請了傷情鑒定,認定焦某左足損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達到十級傷殘。鑒定結果出來后,考慮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承辦法官吳志浩秉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多次與原被告溝通,開展調解工作。但因雙方爭議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依法開庭進行審理,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焦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9.7萬元(已扣除先行賠償的2.74萬元)。
(判后現場答疑)
判決書送達后,被告楊某認為焦某是第一天上班,活還沒怎么干就出了事,這個錢自己賠的著實冤枉。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情況后,便主動聯系被告開展判后答疑工作。一方面,從法理情等角度耐心釋法明理,向其釋明裁判依據,引導其正確、理性對待裁判結果。另一方面,向其講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嚴重法律后果,引導其誠信履行法院判決。最終,楊某轉變了想法,但表示年前資金周轉困難,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有難度,愿意先履行一部分,剩余款項希望原告給予一定的寬限時間。
承辦法官秉持著“如我在訴”的理念,立即為原、被告架起溝通的橋梁,在原告盡快兌現勝訴權益和被告爭取寬限履行期之間找尋平衡點,讓雙方都有轉圜的余地。最終,雙方當事人以被告楊某主動當場履行4.82萬元,剩余款項分期支付達成執前和解。至此,該起案件在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雙方服判息訴,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判后答疑工作不僅可以幫助當事人正確、全面理解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減輕當事人訴累。下一步,社旗法院將繼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加強能動性,做好判后答疑和執前化解工作,努力實現矛盾糾紛一次性、實質性解決,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在減輕當事人訴累的同時,加速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供稿: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