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金額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的第十八條規定,失業金的標準是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所以它是由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政府來決定的。
一般來講,失業金的期限是第一個月到第十二個月的,我國在去年9月底發布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里頭明確說明各省要逐步將失業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比如,像河南省在去年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將失業金標準相應的調整為1376元、1256元以及1136元。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有北京、上海、江蘇等17個地區提高了最低的工資標準,今后這些地區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金也會逐漸增加。所以,大家可以提前了解下自己參保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畢竟各個地區每年都不一樣。
失業保險金和補助金有什么區別?
1、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1)本質不同。一次性生活補助,主要指農民合同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
(2)針對人群不同。失業保險金是針對企業或事業單位人群,而而一次性事業生活補助是針對農村戶口來城市打工的農民工;
(3)享受待遇不同。失業保險金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員工失業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而一次性生活補助是用人單位每個月給該農民職工繳納工資的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