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停車停錯地方,女子與鄰居發生爭吵,持刀尋釁滋事,引發一場“血案”。近日,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資料圖】
3月8日晚,19時許,被告人趙某醉酒后指揮朋友將車輛錯停在其鄰居被害人李某門口,雙方發生口角后,趙某從自家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竄至李某家門口,先將前來勸架的李某婆婆推倒在地,又持菜刀在揮舞過程中將李某頭部砍傷。趙某在手中菜刀被他人奪走后,仍繼續與李某廝打。經內鄉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李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趙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為了依法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法官提醒:“忍一言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日常生活難免與他人發生口角,但暴力并不能解決問題,一時失去理智的行為不僅傷害他人,也會令自身難逃法律的制裁,千萬要避免因一時的沖動悔恨終身。因此,希望廣大群眾以此案為誡,遇事切勿沖動,切莫酒后滋事,否則賠錢又坐牢。(供稿:郭貝 張媛媛)
關鍵詞: 內鄉縣法院 停車糾紛竟引持刀傷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