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年齡最新規定
1.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責任年齡區分點
1、第一種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民法典》第十七條【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與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關以年齡分階段承擔責任的規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說明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標準是根據公民政治生活行為的年齡標準來確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十六周歲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達到初中畢業了,參加生產勞動或其他工作了,但這種勞動或工作,其勞動收入必須成為本人主要生活來源的,否則,不能視其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第二種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稱為可以獨立進行部分民事活動能力的人。
《民法典》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故現行法律規定,8歲以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稱完全沒有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人,這種人包括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腦功能受損,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癡呆神志不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