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直播行業蓬勃發展下,眾多熱門話題不斷涌現,各類法律問題也接踵而至,其中主播與直播公會之間的矛盾糾紛也常常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若主播和直播公會簽訂競業限制條款,那么主播離職后,直播公會是否有權要求其支付高額賠償金?主播又是否受到競業限制原則的約束?近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某直播平臺第三方直播公會,因網紅主播離職引發的勞動糾紛。
主播另開小號 被索賠14萬
2023年9月,王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一份《直播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王某將在該公司旗下的直播公會進行游戲直播,并且該直播公會將按照約定每月向王某支付工資。同年12月,王某單方終止直播活動,直播公司多次與王某溝通是否繼續進行直播,王某始終不予答復。隨后,直播公司發現王某在該直播平臺另注冊“小號”進行直播,根據《直播合作協議》條款,王某在終止合作以后,五年內不能從事相關游戲直播行業,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方需承擔以雙方合作期間單場四小時直播最高收入乘九十場次的違約責任。直播公司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違約金14萬元。王某得知被訴后,以公司拖欠扣押工資4000余元為由提起反訴,請求確認雙方之間所簽訂《直播合作協議》無效,并支付拖欠工資4000余元。
為維護雙方權益 法院組織調解
競業限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商業秘密,保障企業權益,同時尊重勞動者的擇業自由,若企業設定巨額違約金,可能存在違反公平的情形,也可能因過分加重一方責任而導致合同條款無效。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考慮到主播跳槽對公司產生一定損失,本著維護企業正當競爭利益、避免過度限制勞動者職業發展的原則,隨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法官深入了解雙方真實訴求。該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高額賠償金,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平臺懲戒機制的權威性,對公會其他主播起到警示作用,防止更多“攜粉絲跳槽”事件發生。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解除《直播合作協議》;王某立即停止使用“小號”與該游戲相關的直播,限制期限為一年,若違反上述約定王某賠償原告公司違約金40000元;王某當庭支付原告公司違約金5000元。
【法官提醒】
在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直播行業已成為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主播與直播公司之間的合作關系不僅關系到雙方的商業利益,更影響著行業的健康發展。直播公會應考慮行業特點,綜合合同履行、實際收益、是否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等情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競業限制期限,避免條款過于嚴苛引起爭議,同時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報酬,減少糾紛。對于主播來說,簽約是職業生涯的關鍵一步,在簽訂合同前務必仔細研讀各項條款,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切勿盲目簽約,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供稿:李靖玥 馬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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