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力還款怎么處理
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力還款的處理是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獲得勝訴判決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確實沒有財產的,可以中止執行,在發現有財產后,再請求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財產保全有效期多久
財產保全的有效期最長是三年。法律快車提醒您,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依法對財產采取訴訟保全等強制性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三、債務人的哪些財產可以保全
債務人的財產可以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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