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終止證書簽發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1)業主,監理工程師確認承包人已按合同規定及監理工程師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業主,監理工程師對全部剩余工作的質量予以認可.
(3)業主,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內容的申請:
①剩余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②缺陷責任期內監理工程師檢查出并通知承包人修復的工程完成情況;
③交工資料的完成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