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法》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仲裁機構不屬于行政機關。而是屬于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一個仲裁機關,勞動仲裁委員會沒有行政方面的職權。找法網提醒您,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申請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