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名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符合哪些條件?
符合下列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員,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員、無法單獨立戶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
(二)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職人員家屬是否能夠單獨申請低保?
案例:
父親多重殘疾(視力三級殘疾、肢體四級殘疾),母親智力四級殘疾,哥哥智力四級殘疾。自己當教師,且自己已經單獨立戶。哥哥也已經單獨立戶。這種情況父親母親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嗎?哥哥可以單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嗎?當地政策是家庭成員中有教師,屬于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家屬不能享受。但是自己已經單獨立戶,而且沒與父母生活一起,且家庭確實困難,無法照顧父母、哥哥。
解析:
2021年6月11日,民政部印發了《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以下簡稱《審核確認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審核確認辦法》規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您的父親是視力三級殘疾、肢體四級殘疾,母親智力四級殘疾,哥哥智力四級殘疾,不符合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的要求,不能單獨申請低保。
但是根據《審核確認辦法》精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符合相關規定即可申請低保。如果您父母和哥哥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符合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即可申請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