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管轄異議上訴書該如何寫的
1.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2.申請的事項;
3.事實與理由;
4.申請的對象以及日期;
5.簽字蓋章。
在書寫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的時候,應該簡明扼要,以及提出法院對于當事人案件無管轄權的理由以及應屬于哪個法院來管轄的事實。而且我們提交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必須在規定的期限進行提交,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后可以撤訴嗎
在以下這幾種情況下均可撤訴
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于原告自愿。
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于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并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許撤訴裁定的根據。
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法院宣判后,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改變判決。這時,不能再去申請撤訴。原告申請撤訴,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準許或不準許的裁定。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后,并不立即產生終結訴訟的效力。人民法院必須對撤訴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看原告撤訴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裁定。撤訴是原告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但是否準許撤訴,決定權在人民法院。
三、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怎么辦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